【违法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谢瑞青)
导读:房屋征收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构成超越职权,应当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湖北通城县皮女士等人在该县繁华街区各自拥有合法的门面房。2017年31日,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称对皮女士等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皮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委托了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其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就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否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问题,通城县人民政府辩称: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其职权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认为由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仅仅是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没有授予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在本案中,有权对皮女士等人房屋进行征收的主体应当是通城县人民政府。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明显构成超越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开庭后不久,通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明确撤销了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至此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该条既确定了职能管辖权,即一般而言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特殊情况如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权管理机构),除人民政府外,其他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内部机构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又确定了层级管辖权,即“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而,一般而言,除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外,任何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以及其内部机构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即构成超越职权。
此外,纵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有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负责监督征收补偿工作、拟定补偿方案并报送批准、组织调查登记、通知暂停办理手续、签订补偿协议、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等,除签订补偿协议外,其他行为均属于程序性行为,显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赋予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本案通城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其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就属于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纠正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