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可不知:征地拆迁中,这七条权利将直接影响对你的补偿!

不可不知:征地拆迁中,这七条权利将直接影响对你的补偿!

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个阶段,被征收人都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有哪些?又该如何行使呢?

不可不知:征地拆迁中,这七条权利将直接影响对你的补偿!

一、要求补偿权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因被政府征收,依法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不可不知:征地拆迁中,这七条权利将直接影响对你的补偿!

二、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房屋征收决定、房屋登记调查结果等事项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依法公布公告有关征收补偿事项,或者有选择性的公布公告有关征收补偿事项。针对于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依法向征收方要求获取有关事项的信息、文件,也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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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房屋征收是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在上述情形下,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申请召开听证会来行使此项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诉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确实协商不成,才可以通过投票决定、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能够公平合理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评估对于被征收人来讲是极为重要的,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应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这个阶段,被征收人要积极参与、积极行使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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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享有且可以行使自己的举报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所涉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核实、处理,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六、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安置,这项权利是法定的,征收方无权剥夺被征收人的此项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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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事项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请务必珍视以上权利,多熟悉、把握好、行使好这些权利,这是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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