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四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拆决定效力更强?违法!

在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个部门联合作出一份处罚决定,密密麻麻地盖满了公章,看着很唬人,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联合署名作出的处罚文件都是纸老虎,基本违法!
近日,北京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薛先生起诉区执法局、区规划局、区国土、镇政府联合署名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四机关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 区执法局、区规划局、区国土、镇政府联合署名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薛先生所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薛先生限期拆除,四机关同时在该份通知上署名并加盖公章。薛先生对此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 在诉讼过程中,谢瑞青律师明确指出,四被告联合作出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明显职权不清,即使薛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设,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四被告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首先,若薛先生的房屋处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在本案中也就是区规划局,其他三名被告联合署名加盖公章作出被诉的限拆决定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 其次,在上述情况下,若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则对涉案违法建设有处罚权的应当是区执法局,迎泽区规划局就不得再行使该职权,其他两被告更加没有此职权。
- 第三,若涉案地块为乡村规划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其他三被告均无此职权。
- 第四,四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地块所处的规划区性质,无法证明任何机关对薛先生的建设行为享有处罚权,因此,四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明显事实不清,职权不清。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四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城乡规划法》针对不同的规划区性质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职权机关,但不论何种情形,都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享有处理的职权,并未规定多个机关同时享有。这样的规定本身是为了避免多个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造成效率低下或者争相管辖造成处罚标准不一致、处罚结果相冲突的情形。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法律没有授权多个部门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合作出该行为,其效力不仅没有因此加强,反而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