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陕西省西安市的陈先生在城区拥有一套合法住宅,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17年9月房屋面临征收,随即委托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其在征收过程中的全部法律事务。通过信息公开和调查取证,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了解到,涉案的征收项目根本没有征收决定文件,也存在诸如断水断电等法律明文禁止的逼迁行为,为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陈先生向区政府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区政府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保护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然而,区政府在收到陈先生递交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后,将该申请转交给了街道办,街道办又向陈先生作出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书,称陈先生反映的违法征收行为不存在。陈先生不服,遂在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访答复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庭审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首先,被告将该事项交第三人处理,并非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因此街道办作出被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区政府承担,而涉案信访答复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诉答复属于信访行为的处理,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法院还是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收到行政裁定书之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立即准备上诉,在上诉状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强调,不应当以被告的处理方式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递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是依法要求被告对违法征收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非信访行为。涉案违法征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委托第三人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非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且该答复内容违法,原告对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在收到起诉人的申请后转交街道办,后办事处针对起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该行为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处理行为,进而认定起诉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标的认定错误,本案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应当以原告向被告请求的事项进行判断,而不应当以被告的处理方式进行判断,原告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系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行为,被告以信访形式处理并不改变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以一审法院的标准审查受案范围,行政机关面对任何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都可以信访形式进行处理,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将无从救济。

信访答复不可诉?律师: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最终,省高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信访程序和法律程序是不同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二者互不影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面对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行为而做出信访形式的处理,该种处理本身就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做出信访答复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质上还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被诉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大家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措辞、表述、形式及内容上都要突出请求性质而非信访性质,只有这样在对方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才能最大限度行使救济权利。

李晟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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