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赔款]打款即拆,事后不赔?律师:违法强拆必须全面赔偿!

渭南市的张先生在城郊拥有一处房屋,2016年9月,当地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强拆手续、也没有对张先生一家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张先生一家强行带离现场,并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当天下午强拆完毕,张先生的房屋完全损毁,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由于早在征收工作开始前,张先生就委托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整个征收过程中的维权法律事务,因此在得知房屋被强拆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指导张先生搜集证据,同时给张先生准备了起诉材料,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当地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该案经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故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生效,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随即为张先生准备了赔偿申请。
在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后两个多月,张先生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为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判令区当地赔偿张先生房屋及附属物、屋内物品损失。

法庭上,被告辩称,其在强拆前已经将补偿款打至指定账户,已经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补偿,因此无需赔偿,且张先生已经领取并使用了该笔补偿款,因此张先生主张的房屋损失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虽然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据理力争,但法院还是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认为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损失问题系土地征收补偿范畴,应当由征地实施机关予以补偿,本案中张先生的房屋补偿款已经打卡发放,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立即准备上诉,在上诉状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张先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张先生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因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业已灭失,且其职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被侵犯且受到损害,对此张先生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先生主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失,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范畴,依法应由征地实施机关给予补偿安置,且其已经获得了补偿,故对其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该观点系对本案诉讼标的的错误认定。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而非土地管理案件,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发的赔偿利益纠纷不能等同于征收补偿利益纠纷。一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认定张先生主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失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范畴系对法律的错误适用。首先,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而非补偿;其次,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已将补偿款打卡发放张先生为由认定张先生主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失已经获得了补偿系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事实上,行政机关打卡发放张先生的补偿款并未经过张先生同意,也未就相应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给予张先生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单方面打款即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张先生已经依法获得了合理补偿,如以一审法院的观点进行认定,势必极大鼓励行政机关罔顾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惩戒,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保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部分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认定不清,遂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征收过程中,“先打款后拆除”的行为是许多当地惯用伎俩,但实际上,征收强拆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要想合法征收合法拆除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好被征收人权益,依法进行征收,仅仅通过单方面发放补偿款就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躲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部分当地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本案中,当地机关的拆除行为并未因其事先打款了就合法了,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也不会因为其单方的打款行为就被剥夺,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先打款后拆除”的行为,一定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同时对收到的款项,不要轻易使用或表示同意,希望本文对广大被征收人有一定帮助。
李晟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