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专业律师解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个“亮点”在哪里?

专业律师解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个“亮点”在哪里?

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广大农民生存生活的根本,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对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充足、优质的土地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对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后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关系到我国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此次修改有哪些亮点呢?

专业律师解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个“亮点”在哪里?

亮点一:强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利于农村长治久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上述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激发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的增产增收,农民生活生产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促进乡村的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专业律师解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个“亮点”在哪里?

亮点二:增设“土地经营权”,强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述规定新增设了“土地经营权”,是对承包土地相关权利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明确该权利的行使方式: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将自己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与他人经营,赋予了进城务工农民处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选择权,为进城务工农民流转土地提供了法律支撑,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变现”,进城务工农民又多了一项实实在在的财产收益。

专业律师解析: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个“亮点”在哪里?

亮点三:保护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平等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上述规定明确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歧视性对待的针对性修复,有利于增强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该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则农村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同样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得被剥夺或侵害。

韩海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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