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被确认违法

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陈女士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房屋一处,实际面积超出了证载面积,2016年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10月,执法局针对其无证部分面积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2017年1月国土局针对其有证部分作出了《责令交地决定书》。2017年1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将陈女士的房屋拆除。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的指导下,陈女士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

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被确认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辩称涉案房屋部分为违法建筑,执法局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但是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因此街道办对该部分进行拆除合法;至于有证部分,处在征收范围内,国土局已经作出了责令交地决定,要求原告限期搬迁腾空交出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搬迁,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的拆除行为合法。

代理律师当庭予以反驳:关于无证部分房屋部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使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催告,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执法局作出,街道办对此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且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依法进行公告,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强拆,明显违法。关于有证房屋部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经国土部门催告,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并非国土部门,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未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自行组织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因此,无论是有证房屋部分,还是无证部分,街道办所实施的强拆行为都属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被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首先,即使是违法建筑的拆除,也应当注重职权、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避免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程序和效率失衡等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并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后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些地方认为上述程序费时费力,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粗暴地强制拆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问题在征收拆迁领域尤为突出。行政机关为实现拆迁目的,以拆违方式突击实施强拆,既达到了拆除房屋的目的,又能够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心理预期,相比这些“优点”,行政机关违法的成本几乎为零:追责程序难以启动,单靠国家赔偿程序又很难获得赔偿,因而中央屡屡明令禁止的“拆违代拆迁”反而成了征收部门的拆迁法宝。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就必须从违法追责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修改上入手。

其次,对于合法房屋的征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有关行政机关都必须先作出相应决定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相应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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