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征收]征收集体的房屋应如何安置补偿?

2016年,年近八十的柏大爷和两位六十多岁的王大爷和肖大爷将贵州某街道办告上法庭,所为何事?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柏大爷原为某厂厂长,该厂原本属于当地的一个集体企业,后来经营不善注销登记,留有一处厂房,作为集体财产,当时共有十六名员工。如今,该厂所在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当地街道办在柏大爷和其他两位大爷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其他十三名员工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柏大爷等三人不服,找到北京冠领律师团队,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将当地街道办告到法院,最终胜诉。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柏大爷等三位负责人不同意,街道办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其二,征收集体所有的房屋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针对第一个问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对于集体所有的房屋,处分应该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具体来说,只有全体员工同意,才可以签订有效的征收安置协议,本案中,只有十三人同意,其他三人明确表示反对,不可能追认前述十三人签订的协议,征收安置协议不满足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前提条件,因此属于无效的。

然而,征收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认定协议无效虽然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法院的说理和法律依据都不是特别充分。法院依据的《合同法》第五十条,是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此种情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是关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法院援引此项,却未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到底违反哪一强制规定。当然,即便援引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有效,当地街道办和另外十三人还是不能够履行征收安置协议,因为这个协议对柏大爷等三原告是没有生效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集体所有的房屋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而被告采取了逐一走访的方式获得十三名员工的同意,此种形式不合法,三原告认为十三名员工无权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主张成立。另外,在三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应该对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而被告并未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就草草与十三名员工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补偿条例》,具有违法性。结合第一个问题,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和十三名员工签订的安置协议是因违反《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倒也说得过去。

综上所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一定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所签订的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即便有效,也得不到履行。其次,行政机关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否则其行为容易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既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又不利于树立政府威信,两败俱伤的事情又有何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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