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程序
很多朋友咨询:政府人员告诉我,我家的房子被征收了,住的好好的怎么说收就收了,政府这样做合法吗?下面就来讲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失效,房屋拆迁的说法退出了历史舞台,所以房屋拆迁现在应该叫做房屋征收。那么为了什么征收?谁有权力征收?怎么征收?被征收人有什么权利?这些在《征收条例》中都有规定。
一、征收条件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且需要给与公平补偿。征收作为一个国家行为,涉及剥夺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任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征收的实质性条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剥夺公民财产,如果确实需要取得公民房屋所有权等财产的,则只能通过平等购买的方式。
二、征收主体
谁有权力决定征收呢?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是《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的一个不同之处,拆迁行为的拆迁人是建设单位,而征收只能是政府行为。同时注意,只有“市、县级政府”才有权利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乡镇政府(直辖市的乡镇政府除外)、街道办都无权作出征收决定。
三、作出征收决定
市、县级政府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力,那么,征收决定如何作出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是补偿的基础,是合理地对每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前提.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且应当及时公告。
四、补偿阶段
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另外还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补偿方式的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搬迁阶段
这个阶段遵循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搬迁。可分为自愿搬迁和强制搬迁。自愿搬迁指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强制搬迁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后续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补偿结果要公开,要将分户补偿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合法程序,如果缺少了任意一个环节,都将是违法的,广大被征收人在被征收的过程中,如果约定违法征收,一定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千万不要采取一些过激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