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邀请你建房 刚建好一年就要被市里的城管没收 你想得通吗

刚刚建好一年的房子,就被城管以刚刚新立的法律规定没收。究其原因律师也是不明所以。

在阅读标题后,大家应该明白律师要说什么,这在当前的拆除领域中是常见的现象。早期建造的许多房屋是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执行当年之前建造的,如果是这样要如何处理?

接下来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吴先生来自浙江诸暨。2006年,应街道办事处的邀请按照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规划,村委会拆除了一些旧房子后,吴先生就要在原地重新建造新房子。

接下来几年,这些房子倒也相安无事。

结果在2015年,嵊州市城管局向吴先生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吴先生所建造的房屋未被主管行政规划部门批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是违法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决定没收吴先生的房屋和庭院。

一番沟通后,吴先生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依法维权是唯一的选择,如果没有,房子也就不复存在了,于是,吴先生委托了律师团队承办该案件。

律师接受委托后,被委托律师代表吴先生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料,结果是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撤销城市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撤销政府复议决定的请求。

根据多方面的证据,被委托律师认为,城市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以下三个方面被怀疑是非法的:

1、吴先生的房屋建造有特殊的历史和政策背景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吴先生接受了村里建房子的邀请,这意味着吴先生建房的行为,按照政府的政策落实,规划的政府领导下建成并许可,只是因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认定为违法建筑。

2、城管局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不合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可以要求业主限期整改相关手续,但城管部门直接要求没收房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本案处罚决定不适用城乡规划法

吴先生的房子建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之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除特别规定外,法律、法规不具有追溯性和过去性,城乡规划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性和过去性,因此对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法院判决保住房屋经过法庭辩论后,地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委员会无法证明吴先生的房子的存在适用于《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的特别规定,因此,在适用没收房屋的决定时有错误,应撤销法律。

与此同时,当地政府决定审查,虽然程序合法,但缺乏复议决定的法律审查,因此应予以废除。

最终,吴先生通过法律手段成功地保住了自己的房子。

律师表示目前多达数十条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要求人们在拆迁中要多问、多听、多看,懂得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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