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领导就能拆除百姓的房屋?别被蒙了!他们压根没这权利
近年来,我们都能够看到村里有很多形式的拆迁项目。在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程已取代越来越多的项目腾出并作为村腾退的主体;其中如果企业想占有农村土地,只需要发布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告全村,拆迁变相就这样开始了。
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村民委员会与政府协调,在未办理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向农民朋友下达协议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如果达不到搬迁的目的村民委员会将协助拆迁。
但是,村委会主导拆迁是合法的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必须按照征地程序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或者拆除并进行项目开发。
此外,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第24条:村民只能满足管理的成员的利益,重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有正确的分辨率,并能没有的处置村民利益的私有财产,但没有力量帮助村民房屋拆迁帮助拆除。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能够代表征收方通农民朋友签订协议吗?
这方面需要具体分析:
1.村委会接受了收集人的委托,并有一份书面委托书,没有其他根据合法程序没收土地的非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与收货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执行阶段发生纠纷的,被征用方可以追究与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方征收的,没有征地的任何批准的前提下,拆迁整理自己的协议与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的协议。这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里没有从本质上这些权力,相同的协议签署征用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签订这种补偿协议规定,起诉到法院确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对这种行为的国土部门调查。
被征收人要注意,如果村委会让你在甲方和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一定不要容易签字,首先明确村委会是否受征收方的合法委托;另外,如果被征收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遇到村委会。在签完协议的情况下了解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