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不依法履责 律师助力撤销告知书

【案情简介】

吕先生在枣庄市峄城区某街道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3月20日,峄城区政府作出《关于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区政府决定对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通盛御河园,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坛山路,北至峄州路。吕先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过低,吕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吕先生了解到上述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标准要明显高于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自己的补偿安置条件,认为自己并未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为了解上述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情况,吕先生在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的指导下,向峄城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峄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全部被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峄城区政府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区政府不依法履责 律师助力撤销告知书

对于这样的答复,代理律师并不感到意外,“个人隐私”经常被当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早已制定好了应对策略。

【复议申请得到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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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第一,吕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属于峄城区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峄城区政府应当依据吕先生的申请依法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为原则,但也有法定例外情况,即在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此案当中,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所有被征收户的重大利益,也事关国家征收补偿资金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峄城区政府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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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鉴于此,代理律师指导吕先生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峄城区政府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因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全部被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予以公开。

2019年5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峄城区政府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同时责令峄城区政府对吕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至此,吕先生的征收补偿维权事宜又取得了有积极意义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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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征收拆迁案件中,征收补偿款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其发放及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户的监督。

退一步讲,即便此类政府信息确实涉及其他被征收户的个人隐私,那这里的“个人隐私”也是有限度的。为了保证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消除被征收户对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保障被征收户的知情权、监督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也可以进行一定的让渡,依法予以公开。反过来讲,如果征收补偿安置的全过程是公开透明运作的,没有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也就没有拒绝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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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被征收户如遭遇与本案类似情况,可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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