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必须要走这一步
导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常常遭到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强制拆除,诸如此类的情况防不胜防。行政机关真的有职权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吗?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代理周口市黄某某等3人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的胜诉案例进行分析解答。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1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川征[2017]9号),对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征[2017]13号)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征收范围为东至大庆路,西至中州路,南至沙颍河堤,北至文昌大道综合改造拆迁区域(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搬迁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委托人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套,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21.44平方米,委托人与被告就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2018年6月8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川征补[2018]32号),委托人不服该补偿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担任案件的代理人。2018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2018)豫16行初31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川汇区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2019年4月23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黄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二、裁判要旨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定职权,即使补偿决定生效后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尚在诉讼中,在此情况下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在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的代理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三、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是否有职权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呢?《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实施严格的权由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了,针对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属于依申请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定职权,即使补偿决定生效后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它的诸如不明人员或房地产开发商等主体均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具体的方式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会受一系列前提条件的约束,具体而言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二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委托人黄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迟迟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黄某某的征收补偿决定在一审中已被判决撤销,此时补偿决定还未生效,房屋征收部门甚至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补偿决定还未生效期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就强制拆除了委托人黄某某的房屋,明显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强拆违法。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做到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也不能立刻将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还需要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催告、听取申辩、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因此,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除有明确的法定职权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随意的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遇到房屋被行政机关或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时,不要惊慌,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看行政机关是否有职权实施强制拆除,以及进行强制拆除前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强拆行为是违法的,就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