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政府信息将会侵害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合理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对征收项目涉及到的征收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对相关项目信息予以披露。而政府方无论是出于政府信息机制不完善的自身原因,还是出于担忧披露信息将会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因,往往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驳回,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以公开信息将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为由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呢?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经手的一则胜诉实例来解答一下被征收人经常提及到和面临的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被征收人吕先生家住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坛山路,因政府开展的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现需要征收包括吕先生房屋在内的一片区域的房屋。
2019年2月25日,吕先生向枣庄市峄城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峄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因峄城区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上述项目全部被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枣庄市峄城区政府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即对吕先生的申请以公开政府信息将会造成个人隐私的侵害为由予以驳回。
征收活动中,政府方也经常性的依据该理由,驳回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那么这个理由真的合理、妥当吗?吕先生后来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和韩海祥律师。根据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得知,地方政府机关习以为常的以这种理由驳回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建议吕先生向枣庄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设计了一整套办案思路。可喜的是,本案在走到行政复议这一步中,枣庄市政府就支持了吕先生及委托律师的主张,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书》,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律师说法:
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和处于对立面的政府一方,往往会对涉及征收项目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存在矛盾和争议。行政机关多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驳回处理。而当事人多主张所公开的事项不存在个人隐私的披露,或者所申请事项虽然是以政府不公开为原则,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后面但书的例外规定,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认为政府可以公开所涉及到项目信息。
律师认为,认为个人隐私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隐私所有人本人的利益,个人隐私可以做适当的让渡。此案中,涉案的“滨河东路兴华片区二期”项目,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所实施,并且对被征收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同时,补偿的公平、公正性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即使与个人隐私权存在冲突,也应当优先保护法益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亦是为了隐私所有人本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以做适当的让渡,而不应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却事由。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在此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当政府机关以“公开政府信息将导致个人隐私侵害”为由,对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不予理睬或予以驳回的做法时,应该大胆的主张信息公开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