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村委会强拆等民事主体强拆了房屋,该如何维权?

拆迁项目如火如荼进行的大背景下,有的村民在还没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如果系征收部门拆除的房屋,那么起诉相关征收部门或者政府即可;如果系村委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了房屋,该起诉哪个部门或单位呢。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拆迁公司、村委会强拆等民事主体强拆了房屋,该如何维权?

  • 刘某在江苏省阜宁县的一个小村庄有一套二层小洋楼。当初拆旧建新时,自己已经有一个两岁大的儿子,由于浓厚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观念,且考虑到以后儿孙满堂居住问题,便建设了二层的小洋楼。这两层房屋有土地证和建房手续,后来也办理了房产证。2012年3月,政府因旧村改造项目征收刘某所居住村的集体土地,当然,刘某的房屋也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过低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刘某全家都在外打工赚钱,很少回老家。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接到姐姐的电话说二层小洋楼已被拆除,成为一片废墟,家里值钱的古董、钱币等也都消失地无影无踪。刘某在接到姐姐的电话后,就泣不成声。

后来,据知情人士称,刘某房屋系拆迁公司在夜间强制拆除的。刘某在律师的指导下,以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以上述单位为被告,主要是考虑到强拆行为背后有拆迁项目,且征收主体为县政府,没有县政府的委托,拆迁公司不敢贸然实施强拆行为;如果以民事侵权为由,直接起诉拆迁公司,法院可能会直接不予受理,对维权效果不大。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理由是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共同强拆房屋,未提供初步证据,无事实依据,而被告否认其直接拆除了房屋,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拆迁公司提交的自认证明及强拆前对原告刘某下达的《搬迁通知书》,证明强拆行为系拆迁公司实施的事实。最终,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在相关公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拆迁公司会承担部分征收补偿事宜,但是不能就此认定拆迁公司取得了独立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定其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一、二审法院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对本案进行了提审。从而,刘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拆迁公司、村委会强拆等民事主体强拆了房屋,该如何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诉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还是由具体实施者拆迁公司承担。本案中,即便拆迁公司在强拆前对刘某发出了《搬迁通知书》,且拆迁公司自认强拆事实,但是,并不能表明拆迁公司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就此将具有行政性质的征收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未明确规定补偿安置的主体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均为行政机关,而非用地单位等民事主体。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刘某的房屋系在征收过程中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而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因此进一步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国土局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的。刘某将县国土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至于县政府、县住建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应当结合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

拆迁公司、村委会强拆等民事主体强拆了房屋,该如何维权?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被征收人切身的补偿安置利益,建议被征收人家中尽量留有人员看守房屋。为了避免遭遇突袭的强拆,尽量先将屋内屋外的状况拍照、录像,将贵重物品转移;如遭遇强拆,要及时报警并进行取证。遇到房屋被拆迁公司、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时,也不要惊慌,迁公司、村委会根本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在有政府拆迁项目的背景下,民事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般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建议最好以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然最后可能无功而返,拉长维权的战线。如有不懂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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