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有这5步可走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然而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会发现评估报告在程序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或者评估结果与实际房屋价值相差过大。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力?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为您介绍在征收房屋的评估过程中,遇到异议时的几种解决方法。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有这5步可走

第一步是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说明与修正。在征收范围内每一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都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张贴在其所征收项目的区域内。在公示期间,应该有专业的房地产估价师作出现场的解释说明,所张贴的公示结果中应详细记载: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等事项,如果有与实际不符的地方,要及时提出质疑,评估机构应进行修正,必要时可要求重新评估。但涉及到房屋面积等勘测事宜,评估机构一般不会直接作出修正,这时就需要走第二步申请复核。

如果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管是程序上的质疑还是结果上的错误,都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时间是从你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需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存在的问题。评估报告中常见的问题会包括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评估单价缺乏事实依据、评估方法的选用缺乏法律依据、评估时点不合适、评估机构或人员无相应资质、违背评估原则等

而评估机构应该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起的10内进行复核,结果改变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结果没有改变,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核这一步是进行专家鉴定的前提,因此不可忽略。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有这5步可走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这时应该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和律师等组成,在收到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组成鉴定小组。

在鉴定意见书中主要是核实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资格,二是现场勘查和调查的鉴定,三是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应维持、改正还是重新评估的鉴定意见。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有这5步可走

在一些具体的事项上,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等,被征收人可以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达成补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若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对上述所列的相关事项慎重对待,万不可随意签约。

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即意味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即可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步关系着之后最终补偿款的确定,因此是征收维权之路上的关键一步。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或诉讼或复议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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