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外嫁女”也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待遇!

裁判要旨:一般讲,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申言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诚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案例精选:“外嫁女”也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待遇!

裁判要旨: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林某虽于2009年已经出嫁,但其并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资格或享受到相关权益。且2011年林某离婚后回到娘家并长期生活,获得相应选民资格,缴纳相应农村医保,可以说林某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故林某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

裁判要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案例精选:“外嫁女”也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待遇!

裁判要旨: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鉴于刘某侠系平山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其离婚后长期外出打工,且没有证据表明刘某侠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故其应当享受前述20㎡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

案例精选:“外嫁女”也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待遇!

1、《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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