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告赢市政府!

刘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某市某镇某村的村民,但长期以来,该村村委会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作为村民的刘先生等人对于村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该村因政府项目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不明;村委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村干部收入不透明。

为此,刘先生等人特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市政府对某村委会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但是,市政府收到刘先生等人向其递交的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及答复。

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告赢市政府!

针对于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代理律师指导刘先生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该案庭审中,市政府辩称其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事项交由其下属市民政局办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市政府的上述辩称,代理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理有据地反驳: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三)执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对于公民主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受理,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案中,市政府在收到刘先生等人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却通过电报处理单的形式仅做内部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

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告赢市政府!

即便市政府根据上述《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刘先生等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转交其他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也应当书面告知刘先生等人,但是,协助处理单位的协助调查也不能代替市政府的主体资格及调查处理职责。向被调查单位某村委会出具调查通知书,并责令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被调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协助处理单位调查结束完毕后,应当汇总调查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汇报给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加盖市政府的公章,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刘先生等人。

但从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根本未履行任何调查处理程序,而且由于市政府未提交有关证据的原始载体,也未提交可以证明相关查处证据产生时间的证据,市政府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市政府并未对刘先生等人申请查处的村务公开违法事项进行充分地调查核实,也未对刘先生等人作出任何答复处理,其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刘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对刘先生等人请求的法定职责。

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告赢市政府!

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对于村中各项村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若有关人民政府收到村民递交的村务公开公开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作出调查处理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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