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指导释明职责,县资规局答复书被撤销!
祝先生在浙江省某县某村拥有房屋六间,用于石材加工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祝先生为了解其房屋所在地土地征收相关审批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某县横山水泥厂(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及其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地形图、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批准征(使、拨)用通知书、资信报告、扩建项目任务书、征地合同书、投资合同书、初级设计会审纪要”。县资划局在收到祝先生邮寄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向祝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称,经过调查,我局未对你提供的房屋转让书中所涉房屋进行过审批,所以上述政府信息并未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代理律师认为,县资划局作出上述《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是指导祝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资规局作出上述《答复意见书》,并就祝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当中,县资规局作为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信息显然是掌握的。某县资规局作出上述《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祝先生并非是要求公开房屋转让书中所涉房屋的审批信息,而是要求其公开某县横山水泥厂(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及其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信息。
即便祝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县资规局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但其并未履行该指导和释明职责,导致其直接作出了上述错误的《答复意见书》。
该案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县资规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对祝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在征地拆迁当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了解案涉土地的征收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收到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果认为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也应当依法给予指导和释明,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其不履行指导和释明职责,可能导致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错误,被征收人可就该错误答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