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房为借口强拆,市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李某在某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棚户改造项目需征收李某的房屋,但因政府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李某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4月份某日,某市大建设指挥部组织区政府、街道办等单位数百名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挖机等设备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李某屋内物品及附属物损毁殆尽,给李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某市副市长在上述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现场布置指挥拆除工作并督查“清零”现场,且因某市大建设指挥部系某市政府组建成立,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李某房屋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某市政府承担。

因此,代理律师指导李某将某市政府起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某市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以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以危房为借口强拆,市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庭审中,某市政府辩称李某房屋所在整栋楼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危房鉴定,已经被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并提供了一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拆除李某房屋是实施排危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损害李某合法的补偿权益。

针对于某市政府这一荒谬的辩称,代理律师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击:

  • 第一,申请鉴定的主体错误。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知,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根本无权对李某房屋申请危房鉴定,其擅自申请危房鉴定,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知情,也就是说,申请鉴定主体明显不符合规定。

  • 第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有误。李某房屋从建设到拆除不过二十多年,建筑结构、质量无任何问题,征收实施单位为了逼迫李某搬迁,才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将李某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 第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作出程序违法。一方面,某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实施了鉴定行为;另一方面,该鉴定报告未依法送达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李某,侵害了李某的房屋所有权和知情权。

以危房为借口强拆,市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 第四,李某房屋不存在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涉案项目属于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而李某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应当按照征收拆迁的正常程序,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合法征收补偿。李某房屋并非危房,建设时间不过二十多年,建筑结构、质量无任何问题。李某房屋之所以在强拆时变得面目全非,是由于违法拆迁行为所导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部门不得实施暴力、逼迁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征收人,只要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其房屋均遭到破坏性拆除。反过来,却被认定为危房,反而遭到强制拆除,这无非在创造条件,借危房之名,行拆迁之时。

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以危房为借口强拆,市政府被判行为违法

征收拆迁实践中,逼签(迁)手段种类繁多,借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是其中一种。如果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被征收人也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再被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为“危房”,这很可能就是一种逼签(迁)手段,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如果该房屋以“危房”名义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就要收集好相关强拆证据,提起诉讼,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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