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未履行合法手续,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祝先生在浙江省某县某镇某村自家宅基地上建设辅房及钢棚各一处。辅房占地面积仅16㎡,建筑面积合计也不超过40㎡,不属于该县出台的农房建设政策中的“四必拆”房屋。钢棚系在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搭建的,并用于石材加工经营。
2019年6月17日,镇政府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祝先生同意、也未对祝先生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祝先生的钢棚及辅房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祝先生父亲也因上述拆除行为受伤,并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打点滴。祝先生本人也被强行控制,暂时性地失去了人身自由。镇政府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祝先生的正常生产生活,给祝先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祝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为维护祝先生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指导祝先生就镇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对祝先生的钢棚及辅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分析】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具备法定职权并遵守法定程序,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有效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行将祝先生的钢棚及辅房予以拆除,侵犯了祝先生的合法权利,显然违法。
该案经该县人民政府审理,最终依法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祝先生的钢棚及辅房的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