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强拆房屋、搬离物品,还让受害人承担保管费?
铁先生在某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旧城改建项目需要,2017年3月份某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因补偿标准偏低且没有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铁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2019年7月3日,某区政府在未对铁先生进行补偿安置、未通知铁先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铁先生屋内的部分物品搬离并将房屋拆除。后铁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相关损失。在明律师代理了其诉讼。
在庭审中,因在明律师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及判例以证明和推定某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某区政府也认可实施了拆除行为,因而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问题上。
首先,针对房屋价值损失部分。被告认为此前已经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因此应当按照此前的评估报告进行赔偿。在明律师明确指出,此前的评估报告仅仅是针对整个片区市场价进行的评估,并没有针对每个被征收人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并且本案是行政赔偿案件,依据最高法公报案例金华许水云案的裁判观点,因违法强拆而导致的赔偿应当按照赔偿时的市场价确定损失,因此,被告提交的此前的整体评估报告在本案中不应当再行适用。
其次,针对室内物品损失部分。被告辩称已经将室内物品进行了搬离并进行了妥善保管,也已经通知原告领取,因原告一直不领取,被告已经持续支付着保管费,给被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对此观点,在明律师当场予以反驳,被告的这种观点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侮辱。被告因自身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产生了妥善保管原告屋内物品的义务,支付保管费是其履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费用,这笔费用由被告承担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任何有正常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的人都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被告行政机关?
该案目前尚未判决,在明律师也会持续跟进此案的处理。这起案件本身并无太多典型意义,只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雷言雷语太过惊人,因而在此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