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未进行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那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到底是何人?

导读:假如农村的宅基地上面没有进行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而许可证上的原登记人去世,那么房屋及宅基地被政府拆迁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不明的状态,那这个权利人到底是谁呢? 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手的一则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假如未进行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那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到底是何人?

兰溪单女士系其父亲单先生的女儿,户籍在原兰江镇枣树村055号。1992年7月25日,单先生取得原兰溪市兰江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建地证字(246)号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用地面积75平方米。其后单先生在该处拥有房屋一幢。1995年单先生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修缮改建,新建房屋占地90平方米(三层砖混构),修建工作主要由女儿单女士完成,并由单女士以自己名义向原兰溪市兰江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建房用地管理费、保证金、土地管理费等。2000年,单先生死亡。同年8月11日单先生的四个继承人协商并同意将涉案房屋归单女士所有。2017年9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的11.5084公顷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单女士、云山街道未达成补偿或安置协议。2018年8月4日,云山街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本案的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两级法院都支持了单女士的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了云山街道办的上诉请求。

假如未进行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那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到底是何人?

第一,签订转让屋基协议。农村宅基地本就是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如果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本属于父亲所有,那么父亲过世后,兄弟姐妹间可以签订转让房基协议,对宅基地使用权在家庭内部进行划分,这是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提供房屋建设时的缴款通知、缴款明细等能够证明交纳过土地管理费用的凭证。以上述案例为例,房屋虽然为单先生所有,但是其女儿在父亲在世时,独立出资为其父亲交纳了土地管理费、建房用地管理费、保证金。这样,即便父亲过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确权,可是因为各种费用由女儿交纳,这些凭证资料提供给法院,那么,即便房屋并没有进行过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那么出资人被法院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机率将很大。

第三,拆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认可。如果拆迁实施部门如果对被征收人予以认可,那么诉讼中,这个列为被征收人的人,作为未确权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继受人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仍以上面案例为例,单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拆迁进度告知牌,这项凭证证明了单女士是拆迁过程的被征收人,进而其房屋所有权人资格被法院予以认可。

假如未进行建房用地许可证登记变更,那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到底是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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