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在征收过程中,好多被征收人因各方面的原因,在签署补偿协议后,都有这样的疑问,还能不能反悔,撤销自己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这方面的相关问题。

祝先生是浙江省衢州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了一处房屋,并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用于石材加工经营,经济效益可观。2018年,镇政府因531国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征收祝先生的房屋。2018年4月24日,镇政府在未对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进行调查、未对土地进行补偿、违背祝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祝先生签署了补偿协议。后祝先生的房屋在未腾空移交的情况下,被镇政府强拆了。祝先生一时间感觉自己貌似被欺骗了,经营收入也没有了。后经熟人介绍,祝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

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律师在了解祝先生的情况后针对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祝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要围绕“1、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祝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2、补偿协议对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补偿过低;3、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未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等”进行发言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中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系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所确定,故祝先生认为协议对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及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属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争议,该争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驳回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

祝先生不服,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前,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以及祝先生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原来祝先生的房屋根本未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且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一直为国有土地,而补偿协议中却未明确土地性质,并将祝先生房屋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补偿协议的签署明显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的情形。后中院组织开庭,律师除了一审开庭时的观点外,又补充、重申了以下几点

律师告诉你: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也是有挽救机会的!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协议,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

本案系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补偿协议是否合法。该协议系以土地征收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但协议仅仅约定涉案房屋补偿款,未就房屋占用土地性质及各组成部分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同时,祝先生的房屋是否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能否以351国道征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也是有质疑的。所以,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有必要撤销补偿协议。因为祝先生房屋已经由镇政府根据之前签署的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所以法院未判令镇政府重新与祝先生签署补偿协议,而是判令镇政府依法就案涉房屋,对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

最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温馨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临政府的征收,如果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长远生计,一定不要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点,要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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