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违法不予恢复?中院:撤销判决,恢复供电!
导读:关于征地拆迁中遭遇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如何应对的问题,此前我们已经多次发表相关文章进行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往期的相关文章,对于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如何报警、报修、投诉及举报以最快解决问题,我们也介绍过一些方法,但就断水断电进行起诉,具体的操作尚未向大家介绍过,本期就一案例的方式向大家介绍起诉违法断电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此前我们提到,针对断水断电一事提起诉讼,主要存在耗时长、成本高、难以胜诉、胜诉后难以执行等问题。本期的案例中,当事人就遇到了违法断电逼迁的情况,但最终还是取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2018年6月某日,温州的王先生家中无故断电。王先生家涉及拆迁,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王先生与政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提前聘请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断电发生后,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及时向供电局反映报修,并做好电话录音,王先生按照律师的指导拨打了供电服务热线后,被告知是街道办向当地供电公司发送了抄告函要求停止对王先生一家的供电。时值仲夏,为尽快解决王先生一家的用电问题,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并未仓促提起诉讼,而是指导王先生通过市长热线、上级供电单位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反映沟通情况,但由于地方政策等原因,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只能以街道办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断电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判决其恢复供电。法庭上,被告辩称原用电单位已经注销,王先生不是用电主体,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王先生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占有人,王先生依法享有的用电权利不因用电单位的注销而丧失,其次,被告作为街道办,没有法定的职权可以采取强制断电措施。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街道办的断电行为违法,但对王先生恢复供电的诉求予以驳回。
在以上前提下,强制断电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涉案房屋的供电状态应当恢复至初始状态,区别于“规范性文件”而言,强制断电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是法律否定式列举的一种非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而在其他法律中,“截断电力”则成为了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等,无论是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强制断电显然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且是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违法只诉时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在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前提下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