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市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

导语:在征地拆迁领域,要求征收项目的所在地住建部门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有利武器,可是,现实中部分地区的住建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对向其递交的查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向被征收人答复时因被征收人没有接收到答复材料就不尽责履行答复义务。北京在明所律师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第二种情形,那么看看律师面对这一难题时,是如何成功化解。

确认市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

吕先生在枣庄市峰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需征收吕先生的上述房屋。因上述项目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吕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现项目已经施工数月,吕先生房屋周边因该项目工已被挖成了深坑、竖起来了围挡,严重影响了吕先生的正常生活。但据吕先生调查了解,该项目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进行并在施工场地悬挂公示。上述项目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吕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吕先生特于2018年7月28日向市住建局邮寄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市住建局依法对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但市住建局收到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未履行查处涉案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吕先生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市住建局辩称,已经履行答复义务,但因吕先生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导致答复材料被拒收,这种拒收并非自己原因导致的。法院并未采纳市住建局的意见,最终决确认市住建局不答复行为违法。胜诉判决支持了吕先生的主张,推进、督促市住建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职责,对违法的施工项目施加到了必要的压力。

确认市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实践中,住建部门对向其递交的查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下面就通过三点来分析吕先生的案件——市住建局到底是如何违法的,以此为您在拆迁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带来一定程度的启发。

本案中,吕先生向市住建局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时,快递单上寄件人为“吕xx”,电话为“153xxxxxxxx”寄件人地址为“山东省枣庄市x区xx小区二单元”。而市住建局向吕先生邮寄《关于对吕xx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时,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地址为“枣庄市x区xx街296号(吕先生身份证上住址)”,且未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导致快递被退回。市住建局应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吕先生快递单有确切的电话和住址的情况下,市住建局应核实查清吕先生准确住址后再行邮寄,市住建局不经核实地址直接邮寄导致未能及时送达,属于典型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情形。进而对吕先生回复的文件未到达吕先生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市住建局向吕先生邮寄《关于对吕先生等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回复》被退回后,市住建局应当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而市住建局并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未穷尽送达方式,材料无法到达申请人手中,就会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这一做法是欠妥当的。

确认市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

市住建局在答辩中称,已将吕先生材料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案件中,并无送达回证、签收回执等证据证明区住建局已收到市住建局转交的材料。因此,对于市住建局“已将吕先生材料转交给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张,因为没有证据的支持,这一说法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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