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享有房屋部分产权,还可以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资格吗?
导言:国务院令第590号中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我们常说的被征收人,但如果遇到只享有房屋部分产权的情况时,许多人会疑惑自己究竟有获得补偿的权力吗,是否需要得到剩余产权人的授权或是通过其他方法才能获得补偿。那么,部分产权人究竟还能被称为被征收人吗?能够获得单独的补偿吗?本文将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来为您解答。
刘先生在祁县昭馀镇友谊西路拥有宅院一处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了其拥有部分产权。
2014年3月10日,祁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发(2014) 23号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山西建材厂宿舍片区槐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决定对东至北关村居民区,南至建材厂厂区,西至西北街空地,北至北关村居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刘先生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但由于补偿过低,刘先生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协议,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及开发商还通过建立围挡、割断网线等方式,迫使刘先生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仅如此,在补偿协议未达成后,祁县人民政府迟迟未对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面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逼迁和政府部门的拖延,刘先生最终决定将拆迁补偿纠纷维权事宜委托给李顺华、谢瑞青两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来代理。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以祁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刘某某刘卓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祁县人民政府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原判,驳回了祁县人民政府的上诉。
本案中,核心的问题是祁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可以看出,祁县人民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 其次,祁县人民政府实际实施了本次征收行为,而刘先生是房屋产权人,其房产证登记的房产在征收范围内,因此,刘先生是本次被征收人。法院也在判决中予以了确认“尽管仅享有涉案房屋部分产权,但该产权份额仅对其补偿份额产生影响,并不能否定其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资格。”这说明,刘先生作为部分产权人,可以依法作为被征收人获得应得补偿份额。
- 另外,祁县人民政府在上诉中辩称其没有针对刘先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事实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负有法定职责,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成就后,就应当及时履行,其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构成一种行政不作为。法院也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进一步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职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职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最终,在李顺华律师与谢瑞青律师的代理下,刘先生诉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经过一审、二审获得了最终的胜诉,刘先生的维权之路又进一步。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要积极采取维权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非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部门未作出任何行为即认为万事大吉,相反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会导致自身权益日渐受损,使自己陷入一种被动局面。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您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