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责令滕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委会村务查处职责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征收项目开展过程中,如果一村村委会出现征收补偿款不透明、公款花费无度的情况,我们作为本村村民,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保障作为村民的知情权并且维护自身切身权益呢?今天,通过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实例,来解读一下,在征地拆迁领域出现村务不透明的情况,作为村民的我们是如何保障村民权利的?

委托人刘先生等31人系滕州市大坞镇东坞村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东坞村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但是东坞村村委会民没有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于村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因政府项目需征收东坞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不明;2、村委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3、村干部收入不透明,委托人作为东坞村村民,对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滕州市政府邮寄递交涉及自身利益的村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滕州市政府对东坞村村委会局部进行村务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是,滕州市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邮寄递交的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至今仍未履行查处东坞村村委会拒不进行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为此,委托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滕州市政府依法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村务公开行为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经过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判决责令滕州市人民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之内依法履行原告刘先生等31人请求的法定职责。委托人的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胜诉!责令滕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委会村务查处职责

滕州市政府是否履行了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滕州市政府是否履行了被诉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对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滕州市政府、滕州市民政局均具有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由于委托人是向滕州市政府提交了申请,因此应由其履行相关职责。滕州市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要求其工作部门滕州市民政局牵头办理案涉申请,应视为委托。滕州市民政局依照公文处理程序,要求大坞镇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该镇政府经过查阅资料、调查核实后,向滕州市民政局作出了“回复”。但是,滕州市民政局并未向滕州市政府上报对案涉申请的处理结果,滕州市政府也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委托人书面答复,这样就没有就请求事项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因此,委托人申请就滕州市政府履行案涉申请法定职责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胜诉!责令滕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委会村务查处职责

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农村村委会的征收补偿款不透明、公款花费无度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无论《宪法》层面,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都没有直接规定村民如何来要求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查处的方式,让市政府代替我们对村务进行调查,如果市政府对我们的申请置之不理,那么,通过行政诉讼,让人民法院责令政府履行查处职责。本案即提供了这种思路的判例支持。征地拆迁涉及面广,又可依托多元的手段维护切身权益,必要时,建议寻求律师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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