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责令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
当前,我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老城区更新与改造项目,需要对老城区房屋进行征收。当政府征收部门存在违法征收的现象,我们被征收人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实例,来浅析一下面对征收部门的违法征收,我们被征收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山西晋城的赵先生等人在晋城市城区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晋城市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赵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但据赵先生等人调查了解,该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一—晋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一—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根本未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收。,赵先生等人一筹莫展,经介绍找到了在明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律师介入后认为可以通过查处申请及查处程序来矫正征收相关单位违法行为,使其回归到合法征收轨道上来。
为此,赵先生等人特依法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要求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严肃查处晋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有关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人员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但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赵先生等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查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法定职责。赵先生等人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等人的主张,判决责令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当面临房屋违法征收时,上述两条规范即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据。
被征收人向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要求查处相关单位、人员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人民政收到该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倘若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那么可以认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对违法征收房屋进行核实和处理。
被征收人在提起违法房屋查处申请时,人民政府不予以答复后,被征收人进一步提起不履职诉讼。当案件推进到法院时,被征收人往往认为申请查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所规定即一种行政机关上下级内部的监督关系,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这种判断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举报的权利,接到举报以后,人民政府有义务履行查处职责。所以,认为查处行为仅仅是内部监督不在受案范围内的这种认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等人的诉求,责令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赵先生等人提出的《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进行核实,处理。为此提供了判例支持。
政府征收部门存在违法征收的现象时,我们可以通过提起一整套的查处流程来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我们依法维权的权利并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必要时,建议寻求专业的律师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