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确认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用地行为程序违法!
导语:在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手段来维护切身权益,这是一个综合、多元和全面的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假如当地在征收项目中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那么我们具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寻求拆迁利益的救济呢,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和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枣庄市的胜诉案例,来为大家剖析这一问题。
吕先生家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需征收吕先生的上述房屋。但据吕先生调查了解,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设用地单位根本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为此,吕先生委托了在明所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特于2018年7月25日向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吕先生,但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吕先生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其查处涉案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涉案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吕先生进一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最终,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确认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委托人吕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中,吕先生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复议请求能够被复议机关支持,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厘清楚,复议主张否能被支持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本案所涉及的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与被答复人没有任何关系。该项目中没有被答复人的宅基地及任何资产,被答复人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对此,作为被申请人的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案被申请人并未就该事项进行举证,因此,对于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该项主张,复议机关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案件的程序要求,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同时,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本案中,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法线索未按要求制作《违法线索登记表》,其执法监察机构也未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未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和《立案呈批表》。因此,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程序违法。枣庄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作出了确认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假如当地在征收项目中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那么我们具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呢?上诉的复议胜诉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不错的思路:通过向所在地的市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假如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职责,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督促其履职,以此来达到维护征收人权益的目的。在明律师此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征地拆迁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泛,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建议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