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补偿而非奖励,征收补偿决定搞混被撤销

导读: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与奖励不同,不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而丧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补偿而非奖励,征收补偿决定搞混被撤销

阜阳市郝女士拥有临街三间三层房屋,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二三层自己经营小旅馆。2016年4月15日,某区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一并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45天,在45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奖励,超出45天的就不再给此补偿。因整体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郝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2017年5月26日,郝女士收到阜阳市某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决定内容除房屋价值补偿等之外,明确提到因郝女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因此对其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奖励。郝女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郝女士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事实没有争议,因而代理律师明确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补偿而非奖励,征收补偿决定搞混被撤销

然而在一审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但在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遗漏重要补偿项目,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补偿而非奖励,征收补偿决定搞混被撤销

在征收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了通过加快拆迁进程,往往会采取一些“经济手段”,比如将法定的补偿项目纳入奖励的范畴,或者将法定补偿项目的单项补偿压低后通过奖励的方式补偿一部分,再配合设置一定的期限给被征收人施加压力,让被征收人感受到订立协议的紧迫性,不少被征收人就这样脑袋一热签了协议,事后后悔却于事无补。因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法定的补偿项目: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生产经营的享有此项补偿)等补偿一项不能少,在此基础上,还要看总体的补偿是否到位,而不能光盯着奖励的部分从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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