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期腾地决定书被确认违法,看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
从限期腾地决定书被确认违法,看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责令交出土地一般表现为“限期腾地决定书”,本文就将通过李顺华律师团队的周先生诉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一案,为广大被征收人分析集体土地上征收的法定程序。
一、案情简介:
周先生系湖南省永州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住房一处,并持有县政府1994年8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占地面积为46.9平方米。据政府称,因xx县滨河路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周先生所在集体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向周先生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2017年11月21日向周先生下达了《安置房货币补偿告知书》、2018年7月2日向周先生下达了《xx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018]14号》,但三份文书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签章栏均注明“拒签”,且都被县国土资源局带回。
2019年3月27日,xx县治理工程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周先生的房屋拆除。在此情况下,周先生经人介绍,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担任其案件的代理人,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诉讼。
2019年7月10日,在诉县政府强制拆除违法案件中获悉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律师认为该《决定书》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遂指导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
最终,在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的代理下,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律师说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
1.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土地在取得批准后,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点,二是征收土地公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负责具体实施的机关一般为市、县级国土部门。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公告内容中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另外,在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期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同时,征收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土地位置、面积、结构以及家庭成员等内容进行登记调查登记,以便后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样应当进行公告,且具体实施前需要遵循法定的征收程序。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拟定之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其次,在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就相关补偿安置事宜提出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单位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释明或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最后,经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开始实施,具体的组织单位一般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胜诉判决:依据不足,确认违法!
具体到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征地经过了公告、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调查登记等法定程序,其征地过程明显违法。
其次,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有权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但该决定中对委托人所腾出土地的位置、面积以及补偿金额均未载明,缺乏法定内容。
另外,县国土资源局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了评估,说明在登记调查这一征收阶段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相关意见,认为涉案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明显违法,不符合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周先生腾出土地,依据不足,因此,判决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限期腾地决定书的作出需要有法可依,在征收过程中,对于政府机关下达的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文书,被征收人在收到时,要能够分辨征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侵犯了自身权益,以便及时履行自己的诉权,维护正当权益,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来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