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让您识破“误拆”的真面目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出台、实施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更加规范起来,“暴力拆迁”、“违法强拆”的事件较之以前从整体上在逐渐减少,但“误拆”这一“强拆”的衍生行为却逐渐增多起来,成为了征收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惯用的一种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手段、伎俩。如果房屋遭遇征收方所谓的“误拆”该如何维权呢?
本文所指的“误拆”是指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因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的情形。“误拆”的特点在于违法成本低、具有隐蔽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针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平常所讲的“司法强拆”,而不得再实施行政强拆。
“司法强拆”需要经过多个法律程序、较长时间才能实现,作为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的行政机关(征收方)往往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度,完成征收拆迁任务,规避法律程序,才“另辟蹊径”地想出“误拆”这样的招数。细想之下,所谓“误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实际上,所谓“误拆”是“故意误拆”,是征收方为了尽快解决所谓的“钉子户”,完成其征收拆迁工作,出让所涉土地,而故意组织实施的,是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
首先,加大对以“误拆”名义肆意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
其次,在征收拆迁进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和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对房屋进行取证(拍照、录像等),即便是外出办事,家中最好也要留人看守,不给征收方“误拆”的机会。
再者,如果“误拆”还是没有能避免,要及时对房屋被拆除现场拍照、录像,并报警要求调查处理。同时要及时联系专业征收拆迁维权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提起相应法律程序,要求征收方、施工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