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判断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质
近日,笔者在广东省肇庆市某地接待咨询时注意到,该项目征收方委托的是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以及评估师都是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显然,这样的评估机构是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法定资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的是取得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质许可的机构,而非财政部门审批成立的评估机构。财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只是从事一般性资产评估的机构,并非针对征收补偿这一特定事项进行评估的估价机构,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的资质要求,两者显然不能混同。具体到前述案例,应当由广东省住建厅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人而言,最简单的判断方式就是看评估报告中所附的资质文件,如果上面加盖的公章是住建部门或者房管局,那么该评估机构基本是有评估资质的;如果上面加盖的是财政部门的公章,那么显然,该评估机构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