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襄阳市的王先生所在村庄十年前就已启动拆迁工作,但因各方原因,至今未能动工。现在因资金到位,拆迁工作又将启动,而该村庄早已纳入了城市规划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又是依据多年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以该标准对王先生等村民进行补偿,势必导致村民无法以市场价购置同等条件的房屋,生活水平必然降低。为此,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经多方打听,王先生最终委托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做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在委托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前,王先生就收到了国土部门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上提出的补偿标准十分低下。为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以国土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庭审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王先生所在村庄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王先生可以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参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对此王先生提供的二手房市场交易价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价值,该价值远远高于被告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中的补偿标准。被告辩称此前征收承包地时,王先生已经获得了安置房,故不应当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立即指导王先生进行上诉。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方面,委托律师一定要及时,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已经做出限期交地决定或腾地决定后,被征收人维权的程序和途径将大大减少,律师的操作空间也将十分邮箱,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应当扣除已经获取的土地补偿款,因此对于多年前就启动了拆迁工作但一直未能拆除的,应当关注本区域的城市规划变化,再度启动拆迁的,应当尽快联系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