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老百姓诉公安机关不作为问题分析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普通百姓的房屋遭受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违法拆除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之境。面临违法强拆那一刻,通过报警,寻求警察对被征收人的违法拆除房屋进行阻止,是老百姓有力的武器和救济途径。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不履职、放任不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实例,为您浅析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3日上午8时左右,葛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葛先生的女儿葛女士见状,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寻求保护并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制止违法强拆活动。但当地公安机关接到葛女士的报警后,根本没有对政府及征收单位违法强拆行为予以制止,导致葛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为此,葛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一系列诉讼程序,其中,就包括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诉讼程序。
律师评析:
公安机关作为保护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专门机关,负有特定的职责对老百姓人身、财产履行保护义务。然而,当政府违法强时,公安机关在政府的授意下,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程序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结合本案分析,公安机关有几处特别明显的程序违法点,需要特别指出。
(一)没有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葛女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葛女士的报案后,没有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葛女士手中。即便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未书面告知葛女士理由。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没有尽到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没有对在案发现场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没有调查清楚案件情况,也没有对涉案人员损毁葛先生财物的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更没有及时制止涉案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发生当天,葛女士曾多次拨打110向葛女士报警,公安机关的民警到达后,没有制止涉案人员强制拆除葛先生房屋的违法行为,导致涉案人员的气焰更加嚣张。不履行调查处理、制止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才导致葛先生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显然,公安机关没有尽到处理的法定职责。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临违法强拆那一刻,通过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算的上是那一刻老百姓制止公权力侵害唯一的武器了。倘若公安机关不履职、放任违法拆迁不管,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对这种行政不作为提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