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平土地案件中关于起诉期限问题的两点法律评析

在推平土地案件中关于起诉期限问题的两点法律评析

导读: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地方政府经常会为了加快对集体土地的征迁,强行对农民的土地及地上定作物进行违法推平。对于这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会第一时间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当此类案件经常涉及起诉期限是否超期的问题。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浅析推平土地案件中关于起诉期限问题的几点思考。

案情简介:

家住在常熟市某镇某村的村民朱先生,在该村依法承包承包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8月2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地上原种植有地毯草。2019年3月18日,所在村庄的民委员会对本村各农户发布《通知》称,因涉及某某800KV直流变电站工程,需要将该村庄农宅整体拆迁,并征用承包田块。2019年3月22日,镇政府下发《农宅房屋协议搬迁公告》称,需对工程项目涉及需要搬迁的农宅房屋开展协议搬迁工作。经政府委托,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上述承包地非法损毁、推平,上述行为是对朱先生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严重侵犯,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朱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过律师指导,李先生对强制推平土地的行政强制行为起诉到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启动了维护朱先生土地权益的司法程序。

律师评析

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事人双方对强推土地行为并无异议,镇政府也承认了强推土地的事实,但在起诉期限问题分歧较大,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以下为两点法律意见。

第一,关于本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我国《行政诉讼法》设定起诉期限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行政相对人怠于行使诉权。

本案中,2019年3月19日下午起至2019年4月25日,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了对朱先生承包地的损毁、推平行为,朱先生在其承包地被强行损毁、推平之后,即于2019年5月14日以侵权为由将华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朱先生并没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是在积极提起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4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为:“某某800KV直流变电站工程项目涉及某某村拆迁事宜,村委会代表政府部门未能与朱先生等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实质上还是属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朱先生直至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才明确知道强推朱先生承包地的行为属于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应当自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即朱先生的起诉显然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关于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审理期间是否应当计入起诉期限内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起诉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6号、(2019)最高法行再14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观点,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 

如前所述,朱先生已对华荣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了异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及裁判观点,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应当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扣除,不计入起诉期限内,因此,朱先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在征地征迁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强行对农民的土地及地上定作物进行违法推平行为,要敢于启动法律程序,至于其中涉及到的起诉期限等专业法律问题,可以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应对,依法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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