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看专业律师如何为拆迁户追回近211万损失,击退开发商恶意违约!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凭借资金与专业优势肆意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当拆迁户遇上专业律师团队,一场“以法律为剑,为权益而战”的胜诉之战就此展开!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郝建松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新疆某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法院全额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判决告终,为当事人挽回210余万元损失,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关系中的精准把控能力与维权实力。


【案件背景】拆迁补偿款购房遇“一房二卖”,开发商拒担责


2022年,陈女士作为福海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与某福公司签订《福海·禧街文旅城定购协议书》,以167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订购76.3㎡商铺,并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若开发商违约需双倍返还。然而两年后,某福公司在未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构成根本违约。更甚者,开发商竟以“商铺无法分割销售”“款项性质为预付房款”等理由上诉,企图逃避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面对开发商的强势施压与专业法律“抗辩”,缺乏法律知识的陈女士陷入维权困境。此时,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郝建松律师团队介入,以三大核心策略直击案件要害,为当事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律师策略】三大关键突破点,撕开开发商违约“遮羞布”


精准界定合同性质,击碎“合同未成立”谎言


开发商主张“标的物不存在,定购协议未成立”,律师团队直击漏洞:


事实层面:协议明确约定商铺位置、面积、价款,开发商作为专业房企对商铺现状明知,若虚构标的更涉嫌合同诈骗;

法律层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禁止“商品住宅分割销售”,但本案标的物为商铺,法律未作限制,开发商以“分割销售违法”为由抗辩属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认定:定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恶意违约事实清楚。


锁定“定金”性质,驳斥“预付房款”狡辩


针对开发商以“收据注明房款”主张款项性质为预付房款,律师团队据理力争:


协议条款优先:定购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支付167万余元作为定金,签订买卖合同后转入房款”,条款对定金数额、转化方式约定清晰,符合《民法典》第586条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

实践交付佐证:陈女士按约支付款项,开发商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实际成立。

法院采纳:认定33.56万元为合法定金,超过部分为购房款,开发商需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厘清责任边界,实现“定金罚则+利息损失”双重追偿


开发商声称“双倍返还定金后无需支付利息”,律师团队从法律逻辑与公平原则出发:


责任形式区分:定金罚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资金占用利息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二者性质不同,可并行适用;

法律依据支撑:《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违约方需赔偿损失,某福公司占用资金两年多,按同期LPR计算利息(11.08万元)符合司法实践。

法院判决:支持双倍返还定金67.13万元、返还购房款132.76万元及利息11.08万元,总计210.96万元。


【胜诉意义】专业维权不止于“追回损失”,更在于守护公平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陈女士追回了几乎全部经济损失,更凸显了专业律师在房产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对抗信息差:开发商利用拆迁户对法律的不熟悉设置“合同陷阱”,律师以专业知识拆解“预约合同未成立”“款项性质混淆”等抗辩;

把控证据链:从协议条款解读到资金流向梳理,从法律适用辩驳到第三人善意取得抗辩的应对,全程精准把控证据与法律逻辑;

捍卫程序正义:二审中开发商以“标的物不存在”为由上诉,律师提交现场照片等证据,驳斥其主张与事实相悖,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房产交易需警惕三大风险,维权需趁早


李顺华、郝建松律师结合本案经验,提醒广大购房者:


1. 合同条款必细看: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违约条款需明确约定,避免开发商利用模糊表述免责;

2. 资金流向留凭证:支付款项时备注“定金”等性质,保留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3. 违约维权要及时:发现开发商“一房二卖”“拖延交房”等行为,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过期。


【结语】当专业律师遇上恶意违约,法律终将成为维权者最坚实的后盾


本案中,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团队以“精准破局、据法力争”的专业素养,让开发商的违约企图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从拆迁补偿到购房维权,从一审到二审,律师团队用胜诉结果证明:无论开发商如何强势,只要坚守法律底线,专业维权就能为当事人夺回公平与正义。


若您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纠纷,或需要专业法律支持,可随时联系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让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