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张某某等31人诉滕州市政府不履行查出职责案,将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00于枣庄中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委托人系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东坞村的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东坞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东坞村委会没有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于村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因政府项目需征收东坞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不明;
2、村委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
3、村干部收入不透明。
委托人作为东坞村的村民,对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村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委托人特依依法于2018年12月5日向滕州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滕州市人民政府对东坞村委会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但是,滕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邮寄递交的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后,至今仍未履行查处东坞村委会拒不进行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滕州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查处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滕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村务公开行为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