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单女士诉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将于2019年12月25日14:10,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起诉事由:委托人在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9年10月21日,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兰云行赔字(2019)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称,单女士诉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行初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单女士被拆除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作出赔偿。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数额为准。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依法委托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曾先后多次征求了单女士的意见。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依法作出了《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浙恒兰征估[2017]枣树村字第0078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其中房屋评估金额269640元、装修评估金额88561元、附属设施评估金额12030元,共370231元;以及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枣树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宅基地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征收奖励费等其他费用46041.4元,合计416272.4元。关于屋内物品损失问题,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兰溪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由于并未造成女士香房屋内物品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在单女士提出赔偿申请后,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10日当面向单女士送达《行政赔偿告知书》,并于10月16日收到单女士对于《行政赔偿告知书》的回复意见。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维持《行政告知书》中的赔偿数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决定依法对单女士赔偿416272.4元。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认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违法,该《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房屋评估金额严重偏低,并不能体现委托人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装修评估金额、附属设施评估金额、宅基地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征收奖励费等赔偿数额也明显偏低,根本不能弥补委托人因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决定对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损失不予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以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委托人作出的兰云行赔字(2019)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及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行政赔偿。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