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女士于2023年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6月,被申请人人力资源主管向申请人发送《调岗通知书》,称申请人业绩完成率未达标,要对申请人的原有岗位进行调整。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岗、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声明:本文中有关申请仲裁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仲裁委判决为准。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公开审理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