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认定与拆除,仿佛是拆迁中抹不去的阵痛。一旦双方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拆方就倾向于采取拆违代替拆迁的方式,径自将房屋等建筑物清理掉。
面对以拆违代替拆迁,我们就真的无能为力,让征拆方为所欲为了吗?
王某等22人系济南市某区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
2016年9月20日,某拆迁项目指挥部张贴了《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对包括王某等22人房屋在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
因补偿问题,王某等22人未能与有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随后,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即启动拆违程序,向王某等22人分别送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该通知书称:王某等22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拆除,否则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翟根才律师接案后,经分析案情认为:
某街道办事处假借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认定王某等22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王某等22人自行拆除合法所有房屋,意欲达到以拆违代拆迁的目的,不仅执法主体错误,滥用职权,而且在实体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属错误。
街道办事处答辩称:该告知书仅仅是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告知,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要求驳回王某等22人的复议。
本案在翟根才律师的代理下,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应该谨记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责令整改、限期拆除、拆除决定等的前置程序,未经认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等都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