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拆迁征收补偿已经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搞业绩,加快城市建设速度,保证拆迁快速有效的进行,强制甚至暴力征收拆迁。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以停水停电威胁恐吓,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实际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而且重典治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明显提高违法成本。
我们要弄清楚停水停电的实施主体是谁,根据不同的主体,我们采取不同的策略。
如果违法主体是政府部门,那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实施了停水停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即在具体实施停水停电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行被征收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还要多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一点是——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停水、停电行为的时候,我们至少要收集到可以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诉行为的证据。一般来说,我们能提供的有利的证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如果违法主体是开发商或者是供电局、供水局
那我们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或者基于合同违约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不同违法主体的不同行为提起相应诉讼。当然,我们也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查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