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前提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也就排除了商业征收。
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而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因此,听证作为老百姓的权利,一定要及时、有效的行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
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评估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必经程序。而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据此,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确定、清楚,切记勿签订空白协议。
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其内容包括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所以,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行政强拆被取消,但是还是有关于司法强拆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老百姓遇到房屋拆迁,遇到程序不合法或者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不要一直拖着,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