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补偿不合理,你该怎么办?

在国有土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通常都会收到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这份补偿决定书,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那么,针对政府作出的这份补偿决定书,补偿金额过低的情况下,又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政府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怎么办

陈先生是福建福州人,在城北有自己的商铺及住房,2015年,福安市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书,征收了陈先生的房屋。

找出补偿决定违法点,看看法院怎么判

在福安市政府对陈先生作出了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违法之处,因此代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福安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因委托评估的委托主体严重超越职权导致房屋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而在陈先生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评估报告,委托人却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主体错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赋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补偿主体的资格。

3、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装饰装修补偿,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应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而在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未对陈先生房屋中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补偿。

4、征收补偿决定中,对补偿方式的选择附加了期限,侵害了陈先生对补偿方式的法定选择权。

5、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根据程序正当原则告知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及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听取陈先生的意见。

根据以上观点,律师认为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当撤销。但是福安市政府并不这样认为,福安市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那么,真的如福安市政府所说,是合法的?法院又怎样判决呢?

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征收决定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福安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未明确陈先生住宅安置的房型、未明确商业用房安置面积、未明确周转房的位置,面积,未明确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的计算依据,并且对于陈先生无产权建筑面积亦未予说明。因此,认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消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且要求福安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陈先生收到的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最终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被撤销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的帮助得到了维护。也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都能理性的看待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时,及时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