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21: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

胜诉案例21: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行初103号、(2023)鲁0704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许女士、孙先生在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7月18日,许女士、孙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作出了《关于潍坊市坊子区2018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己的承包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之内。后许女士、孙先生在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的另一案件中得知自己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早已由征收部门支付给了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委会,但该村委会至今也没有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中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部分依法足额支付与他们,损害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女士、孙先生向坊安街道办递交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坊安街道办依法责令该村委会改正其拒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错误行为,将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与二人。但坊安街道办收到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之后对许女士、孙先生作出《告知书》称:该村委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情形,至于征地补偿费是否发放、如何使用、分配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我单位无权干涉。许女士、孙先生认为坊安街道办对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因此将坊安街道办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坊安街道办作为xx村所在地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所辖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有权责令其改正。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后,虽然作出了《告知书》进行了回复,但该回复为“你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属于涉及村民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xx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会议”已就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进行讨论并制定方案,xx“村民会议”决定对于征地补偿费不予发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而该次会议只是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且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召开讨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因此,被告收到原告寄递的申请后虽然进行了调查,认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已履行法定职责,但理据并不充分,不可视为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原告的申请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点评: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及时、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确保他们的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得到合理补偿,此外,还应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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