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街道办懒政不公开政府信息,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大丰区某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当地7家生猪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近两年的)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附每头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签收后,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提供。对此原告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事先存在、留有记录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被告进行加工、分析,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答复不服,故依法提起本诉。 

法院观点:

原告养殖场申请公开7家生猪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附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按照被告当庭陈述,2021 年无害化处理的数据信息、相关病死猪照片应是已有信息,无需再另行加工、分析。被告某街道应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情况作出答复,但某街道未履行检索义务、未区分情形即向原告答复所有申请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 第 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原告养殖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所申请事项履行检索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而不能不加区分的一律不予公开,否则就是懒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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