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马先生房屋征收,征收办怠于履行补偿职责违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5行初15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马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用途为为商服用房。2017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字[2017]1号征收决定,马先生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后马先生与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山区征收办”)就上述房屋的补偿安置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确定了天山区征收办应该给予马先生的货币补偿款数额。协议签订之后,马先生依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天山区征收办并未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给付马先生,未履行自身的补偿职责和义务。

   2023年3月,马先生通过快递方式向天山区征收办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及时落实对马先生的补偿职责,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天山区征收办收到该《申请书》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马先生认为天山区征收办不履行其征收补偿职责,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辖区内负责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部门,具有与征收范围内依法确定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处理,并以明确和恰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23年3月X日邮政快递签收记录,证明已向被告邮寄过向被告申请的事项,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对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过原告申请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递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责令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马先生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

律师点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负有主要职责,其有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一旦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该指定责任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书》,除非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经法院判决,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拒绝履行该协议书中确定的义务。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