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院依法撤销!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 13 行初 109 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镇拥有临街二层经营房屋。2023 年 5 月 16 日,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房屋征收项目(二期)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声称王女士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但是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征收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等原因,王女士一直未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8月15日萧县人民政府向王女士做出了萧政秘[2023]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王女士限期搬离并交付房屋,王女士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萧县人民政府对王女士作出的xx号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号补偿决定认定王女士的房屋位于三里沟一期征收范围内,作出的主要依据是三里沟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女士的房屋及偏房均不在三里沟一期征收范围内,故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 44 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因王女士案涉房屋的偏房位于三里沟二期征收范围内,萧县人民政府已对该征收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萧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对该处房屋另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女士两层的房屋不在萧县人民政府已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故本判决生效后,若萧县人民政府确需征收该处房屋,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 作出征收决定,积极与王女士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对原告王女士作出萧政秘﹝2023﹞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萧县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点评: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亦或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都要搞清楚一件事,那就是要明确征收范围,核实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对于这一信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实现。如果仅凭征收方的口头吆喝则很有可能被忽悠,认为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从而稀里糊涂的签了补偿协议交付房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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