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民间借贷案借款人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民终5775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田女士向王某分两次提供借款共计50万元,约定月利率3%,王某收到借款后分别向田女士出具借条,同时双方就王某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用以担保借贷合同的实现,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始终未全额支付本金及利息,经田女士多次催要,王某却不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女士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限期支付田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根据王某给田女士出具的借条,结合田女士一审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和 20 万元现金的取款记录,以及田女士与王某签订的 40 万元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田女士共向王某实际支付借款金额为 485000 元,故一审认定本金数额为 485000 元并无不当。关于利息,田女士交付借款时已预先扣除利息 15000 元,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偿还利息的表述以及其曾经每月按期偿还 15000 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利息标准为月利率3%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该利息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保护上线,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十分常见,为了降低借款收不回来的概率,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将利率(不要超过法定上限)、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借款人身份信息等重要条款列明,以免将来产生争议,另外提供借款最好采取银行转账等能够“留痕”的方式,避免发生确实提供了借款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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